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0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1 09:43:3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0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122-00141二、项目名称:盘山县高级中学智慧教学课堂平台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盘锦展亿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盘山县新县城创业大夏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地址:盘山县府北大街9号被投诉人2:盘山县高级中学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县城香山街58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项目名称:盘山县高级中学智慧教学课堂平台服务项目。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清单及参数要求投诉事项4:采购需求清单及参数要求投诉事项5:投标人须知请求:1、针对我司质疑内容,采购人未列举佐证材料及避重就轻答复,应认可我司质疑成立。2、针对我司质疑,请采购人删除评分细则中倾向于企业资质和技术人员证书进行删除,并按货物类项目采购需求,以产品技术指标制定评分细则。3、针对我司质疑事项,请采购人删除采购需求中倾向希沃品牌参数控标项,我司已出具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此参数只有希沃品牌一家,质疑回复中列举品牌是否可以完全满足本次招标参数?如有请出具官方材料逐条证明,不是第一条满足3个品牌,第二条满足另外3个品牌那种,而是每一条的每一个功能都得满足。4、请采购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公开针对我司质疑进行调查论证,确保论证后技术参数及相关资质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在质疑事项2中我司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参数用特定行业和业绩属于不合理项,且违反了87号令和658号令的条例,在质疑回复中采购人如此。5、针对项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工业修改为批发业或零售业,让潜在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6、如采购人提供希沃围标品牌,我司将向纪检检查部门实名举报,并遵循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投诉、行政复议。五、处理依据及结果1.关于采购项目的名称现有法律法规虽无明文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项目名称应当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内容和性质,以确保透明度、准确性和合规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因此,如果采购项目主要是货物类,但是也包含一些服务,那么可以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为货物类项目,并以货物为标题。2.本案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将“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5等级证书和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3证书”作为评分项不合理。CMMI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并不是一个标准。同时,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1537-3647094已明确回复“留言所述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者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本案中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将投标人具有CMMI证书作为评分项不合理。同样,PMP证书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发起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也是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因此也不应设为评分项。3.本案为智慧教学课堂平台建立项目,采购内容包含硬件设备及配套系统,需要供应商提供一定软硬件的调试服务和集成服务,但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0/IEC27001:2013)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0/IEC20000-1:2018)认证证书、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ISO22301:2012)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体系认证证书同时设为评分项,超出了项目实际需要,且总分值达到7分,占总分值比例较高。因此,将上述四项证书同时设为评分项,本律师认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本案虽然采购项目名称为智慧教学课堂平台服务项目,但实际是以采购货物为主,主要是购买设备,并不是购买软件研发、信息系统管理、网络管理等服务,同时用如此之多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软件设计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软件测评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资质认证职称证书)作为人员评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六、其他补充事宜综上,展亿公司的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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